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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约用水写进法规 南京供水管理条例草案将审议

时间:2010.04.29 浏览:312 次阅读

水是城市的命脉,城市供水是保障城市生存发展所不可或缺的基础设施,供水水质好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今天下午,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南京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草案)》将在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进行审议。

  现行供水管理办法不能满足需要

  目前,南京有建制镇以上供水企业95家,其中公共供水企业75家,自建供水设施企业20家,综合生产能力为562万立方米/日,其中生活供水337万立方米/日,生产供水225万立方米/日。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改善,社会对城市供水水质、水压和供水服务的要求不断提高,2003年起施行的《南京市城市供水用水办法》已不能适应城市供水节水管理的新情况,且法律效力等级相对较低。为此,有关部门自2005年11月起开始新的供水管理条例,今年7月2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最终形成了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南京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草案)》。

  保障百姓喝上“放心水”

  据介绍,由于现行法规规定的不完善,影响了城市供水节水管理的有效实施,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例如,部分中小企业服务水平不高,解决计量到户等供水服务难点热点问题缺乏法律基础。部分地区连续供水难以保证,存在水压不到位等安全隐患,部分多层住宅顶层用水困难。

  市人大常委会环资城建委副主任孙振奎告诉记者,新的供水管理条例草案突出了“保证供水”,供水企业要履行安全供水、连续供水的职责,保障城市供水不间断供应,不得擅自停水,供水管网压力应满足普通多层住宅直接供水需要,违规企业将罚款5万-50万。如果供水企业临时停水必须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前24小时通知居民。如果供水设施发生爆管、漏水、损坏等事故,城市供水企业应当立即进行现场抢修。连续超过12小时不能恢复供水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启用临时保障措施,确保居民生活用水。鉴于太湖暴发蓝藻影响无锡市民用水,南京城市供水将制定应急预案,以保证居民用水。

  “节约用水”成亮点

  将“节约用水”写进法规,是新的供水管理条例草案的一大亮点。据孙振奎副主任介绍,该草案首次明确列出“节约用水”的各项细则,针对南京今后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提出节水要求,例如,规划用地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系统,配套建设的节水设施还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在水资源匮乏的地区不得建设耗水量大的工程;经营洗浴、游泳、水上娱乐的,要安装使用净化循环用水设施,洗车要采用低耗水循环用水洗车设备,市政、绿化、景观、环卫等用水,应优先使用江、河和再生水或雨水。其次,在对南京城市居民用水管理规定中,明确提出施行“阶梯式计量”管理办法,并鼓励居民生活用水采取节约用水措施,推广使用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